2019年11月1日,第四次修改的商标法正式施行,明确在商标审查审理的各个流程、各个环节中依法打击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为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提供了直接、明确的上位法依据,从源头上制止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并将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贯穿于整个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为了落实好商标法有关规定,有效规制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同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细化了对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和违法代理行为的惩治措施,对恶意商标申请人设置了处以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帮助从事恶意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受理业务。
为进一步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打击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年3月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综合运用法律惩戒、行政指导和信用约束等措施,加强案件线索排查,围绕商标注册全流程实施精准打击,出重拳和组合拳对恶意蹭热点跟风抢注等行为进行遏制,引导全社会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意识,促进商标申请数量平稳、质量提升,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开展创新和自觉抵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作为一种符号,姓名本身具有区别个体的作用,公众人物的姓名因为包含着为社会公众所共知的信息,当公众人物的姓名与特定的商业活动联系在一起时,可能会产生促进商品或服务销售的结果,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专家表示,公众人物的姓名具有较高的关注度和知名度,将其注册为商标使用易被消费者识别和记忆,便于同相关商品或者服务形成对应关系,在营销商品或服务时可以有效节约成本并取得良好的宣传推广效果,一些市场主体正是打起了这一“如意算盘”,将公众人物的姓名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以期实现“搭便车”的目的,甚至意图将抢注的商标高价转让以牟取不正当利益。
“我国《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明确规定,使用姓名申请注册商标,误导公众、妨害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可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进行审查。”律师认为,如果标志中含有与公众人物的姓名相同或近似文字,未经本人许可,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抢注公众人物的姓名,借助公众人物本身的知名度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公众人物的姓名权,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有律师表示,如果允许这种商标抢注行为发生,会严重冲击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助长不劳而获、坐享他人之利的不良风气,必须从严从快予以打击和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