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高企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分为Ⅰ类和Ⅱ类。
Ⅰ类: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Ⅱ类: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Ⅱ类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企时,仅限使用一次)。
(4)在申请高企及高企资格存续期内,如果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5)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三年研发费占三年销售收入之比不低于5%;
上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和2亿元(含2亿元)间:三年研发费占三年销售收入之比不低于4%;
上年销售收入>2亿元:三年研发费占三年销售收入之比不低于3%。
研发费用的归集按照“研发费八大项”进行,并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注:8大费用中,“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外部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1)技术的先进程度
A. 高(7-8分) B. 较高(5-6分)
C. 一般(3-4分) D. 较低(1-2分)
E. 无(0分)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A. 强(7-8分) B. 较强(5-6分)
C. 一般(3-4分) D. 较弱(1-2分)
E. 无(0分)
(3)知识产权数量
A. 1项及以上(Ⅰ类)(7-8分)
B. 5项及以上(Ⅱ类)(5-6分)
C. 3~4项(Ⅱ类)(3-4分)
D. 1~2项(Ⅱ类)(1-2分)
E. 0项(0分)
(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A. 有自主研发(1-6分)
B. 仅有受让、受赠和并购等(1-3分)
(5)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此项为加分项,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不超过30分。相关标准、方法和规范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
A. 是(1-2分) B. 否(0分)
解读
首先,明确对知识产权情况采用Ⅰ、Ⅱ类分类评价方式,摒弃了过去不分类别只做数量要求的操作方式,同时在知识产权数量的评分上,若不具备Ⅰ类知识产权,则无可能获得数量评价的满分(8分),故,对一般企业而言,授权发明专利对于高新认定的意义进一步提高。
其次,由于新的管理办法取消了对知识产权获得时间的要求,故指引中明确了Ⅱ类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时只能使用一次,即认定时使用后,复审不能再次使用,或复审时使用过,重新认定时不能再次使用。而Ⅰ类则无此限制。
再次,明确了授权通知书+缴费收据可作为授权证明手续使用,亦体现了新政策的宽松倾向。
最后,明确了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仅限一个权属人使用,解决了以往认定中关联企业共有知识产权的问题。以往实际认定中,如有两个权属人,认定时则只按1/2个知识产权认定,以此类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A、化能力强,≥5项(25-30分)
B、转化能力较强,≥4项(19-24分)
C、转化能力一般,≥3项(13-18分)
D、转化能力较弱,≥2项 (7-12分)
E、转化能力弱,≥1项(1-6分)
F、转化能力无,0项(0分)
(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6分)
(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6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
(1)净资产增长率
净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
净资产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
(2)销售收入增长率
销售收入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
企业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的,按0分计算。第一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后两年计算;第二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0分计算。
以上两个指标分别对照下表评价档次(ABCDEF)得出分值,两项得分相加计算出企业成长性指标综合得分。